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鄂教基[2009]10号)要求,为规范学校学分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必修获得116学分,选修Ⅰ至少获得22学分,选修Ⅱ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方可毕业。
必修116学分包括:语文10学分、外语10学分、数学10学分、思想政治8学分、历史6学分、地理6学分、物理6学分、化学6学分、生物6学分、信息技术4学分、通用技术4学分、音乐3学分、美术3学分、体育与健康11学分、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
学生修满毕业所要求的144学分之后,还可以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发展需要选修更多的模块,并获得更多的学分。
二、学分认定
(一)学分认定主体
学分由学校认定,校长是学分认定第一责任人。
(二)学分认定机构
学校成立课程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学分认定程序,并对学生学分进行认定:
主 任:赵立中
副主任:明道树 潘龙星 柯美宝 梁师稳
成 员:向瑞生 吴风长 赵焕利 张丹阳 曹 阳 卢忠典
邹 锋 蔡华金 焦龙河 刘志刚 柯贤根 明建华
(三)学分认定办法
1.学科类课程学分认定
学科类课程学分以模块为单元进行认定;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即可获得该修习模块规定的学分,否则不计学分。
(1)达到必要的修习学时。学生修习时间必须达到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规定课时的5/6。修习学时不足的,必修模块必须补修补足学时,选修模块可补修补足学时或改修其他模块。
(2)修习过程表现符合要求。学生在模块修习过程中的学习态度、学习状态等方面符合要求;否则,不能或暂缓获得相应模块学分。
(3)模块考试(考查)合格。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合格的,必修模块必须重修,直到合格为止;选修模块可重修或改修其他模块。
2.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1)研究性学习活动学分认定
研究性学习活动学分以课题评价形式认定。学校应根据课题大小和难易程度,以及所需要的学习时间来确定学分。学生三年中的研究性学习课题以3-5个为宜。
认定研究性学习活动学分主要依据下列材料:开题报告和学习方案,包括课题名称、研究目的与计划、小组成员分工、活动步骤、学习活动场地与器材保障、预期成果等;课题研究记录,包括活动时间、学习态度、任务完成情况、收集材料及加工处理资料的记录等;课题研究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物设计等。
(2)社区服务学分认定
认定社区服务学分主要依据下列材料:时间,学生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收获,包括个人小结、服务体会、自我评价等;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对象及其联系方式、服务时间、服务项目、认定签名等。
(3)社会实践学分认定
学生每学年按要求参加一周社会实践。由班主任或管理人员、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践情况,填写社会实践记录表,经过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综合认定并给予学分。没有参加或参加时间不足以及没有提供参与社会实践有效证明的学生不能认定学分。
3.选修Ⅱ课程学分认定
高中学生三年至少修习选修Ⅱ课程6个模块(每个模块按18学时设计),模块修习同时满足如下要求可获得相应学分:
(1)达到规定课时数的5/6。未达到必要修习学时的可补修补足学时或改修选修Ⅱ其他模块。
(2)学生在模块修习过程中有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状态,否则,不能或暂缓获得相应模块学分。
(3)模块考试(考查)合格。模块考试(考查)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至合格或改修选修Ⅱ其他模块。
(四)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每修完一个模块并通过考试(考查)或每完成一个研究性学习课题、每参加一次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后,可向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2.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或班主任综合学生的出勤情况、学习表现以及考试(考查)成绩等,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报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审核、确认。
3.学校按程序公示学生的学分认定结果,对未获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应下达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4.未获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应于接到学生复议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结论并书面通知学生。
5.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结果和复议结论记入学生学分档案。
6.学校不设奖励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应在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中予以真实记录。
7.我省普通高中学校相互承认学生所得学分。外省转入的学生,已获得的学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三、学分认定管理
(一)学校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学分管理制度。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学分管理细则,建立学生学分档案,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学分管理诚信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以及技术支撑平台,确保学分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各级教科研机构要加强对学分认定的指导。教科研机构要适时抽检、评估学校学分认定的试题和考试(考查)成绩,以及活动类课程的学分认定资料,加强对学校学分认定的监测和指导。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分认定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学分认定进行监督和评估。对学分认定工作做得好的学校予以表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2010年11月